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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申请延长产假未获准,拒不返岗能解雇吗?
2022-10-10|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938

我是本市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96天时,我又依据山西省有关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返岗。我认为自己有权再休60天的产假,因此就未返岗。不料,半个月后,公司竟然以我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解雇我的决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张芮

  张芮读者: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本案中,你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再休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应当同意。而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你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因此,公司以你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的话,你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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