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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5年,如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我协商,若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在提前30天给我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我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近日,公司以经营方向调整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为由,称我原有岗位即将裁撤,让我到新岗位就职(劳动强度不变),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如我不愿意去新岗位报到,视为拒绝接受公司安排,公司因无法提供其他岗位,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我明确拒绝,公司遂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让我领取1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还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读者 江中燕
江中燕读者: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该法第40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实际上,公司与你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也有着与第(三)项相同的内容。与之对应,可以发现公司究竟应否承担对应责任,取决于是否符合第(三)项的对应要件,而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公司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方式,调整经营方向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导致部门裁撤,员工岗位随之必须变动,可以认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已经要求你劳动强度不变的新岗位就职、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你拒绝接受公司安排,表明彼此无法达成一致,在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你所认可的岗位的情况下,公司在额外支付你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无疑于法有据,你自然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设定的要件,而不得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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