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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解释。
如何理解
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万顺平认为,下班回家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个说法不准确,并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算工伤,不能忽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认定为工伤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被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果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查询了解到,《规定》第六条具体说明了4种情况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要在“合理时间”内
此次最高法同时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涉及到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位镇小学教师被学校安排到一所市小学听课,中午在市区就餐,因其工作学校及居住地到听课学校没有直达公交车,该教师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期间,他骑摩托车摔倒在路边。对此,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该教师所受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教师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原认定,责令对其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5类用工情况
明确担责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此次最高法细化工伤认定的另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明确了职工特别是务工人员针对各种用工情况该找谁来负责。
《规定》第三条指出以下5种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推进用人单位参保
本市还需加力
本市一名务工人员在一家削面馆打工时发生意外,3根手指被机器压断,面临工伤赔偿时,相关情况都符合工伤认定和赔偿范围,但由于该削面管老板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发后安顿工人住进医院便一去无踪,造成工伤待遇支付无法落实。
万顺平介绍,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重要险种,当前它在防御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工伤保险具有覆盖范围广、缴费费率低、受益大的特点。但现实情况是,我市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工伤保险知识了解不多,缴纳工伤保险费意识淡薄。针对我市非公经济单位用工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伤事故频发、工伤待遇无法及时赔偿、农民工工伤上访不断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于2013年下发通知,凡是招用农民工并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应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参保基本信息后,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政教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这类用人单位办理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等手续。
职工工伤
该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如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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