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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首例污染环境诉讼案尘埃落定
2013-09-17|资讯来源: |查看: 3744
两次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市首例污染环境诉讼案近日审结,被告人白某因犯有污染环境罪,被大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27日向大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大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和12月1日,两次驾驶牌照为晋H11978的重型罐式货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农药厂,装载26吨废液拉至我市境内,将19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县聚乐乡西关村村东南301省道的桥涵下,将7吨废液倾倒在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井。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两次所倾倒的废液为危险废物,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大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白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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