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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的区别
2012-07-23|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9322

1、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见习期
见习制度即部分用人单位(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对见习期的理解,需注意两点:
(1)适用范围
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适用于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它们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而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2)时间限制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的时间长度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6个月到1年,1年是它的上限。
综上所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意义上的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1)期限不同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见习期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前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
(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
试用期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可随时将其辞退,毕业生若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不合格,可延长其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
(4)法律效力不同
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时间长短或者有无。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国家干部。
3、服务期
服务期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即签订几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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