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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同印章签订的劳动合同 效力怎么说?
2022-09-26|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4057

由于种种原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涉及用人单位的印章有的是电子的,甚至有的是私刻的。这些劳动合同有效吗?

  1印章真实不等于合同有效

  案例

  罗先生想入职一家公司,却一直事与愿违,他最终决定采取“让生米煮成熟饭”的方式。于是他利用其与公司办公室主任系同学的身份,来到公司办公室,趁同学不备,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那么,该劳动合同有效吗?

  说法

  印章真实不等于合同有效。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核心之一在于考量是否源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形成与加盖印章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 加盖印章则是用人单位确认双方合意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一般来说,印章真实可以推定劳动合同真实,但在合同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来直接推定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正因为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的内容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完全出于罗先生“一手操办”,决定了该劳动合同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2印章私刻不等于合同无效

  案例

  因为多种原因,一家公司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印鉴备案即私刻了一枚合同专用章。在与林女士等17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也是使用该印章。半年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遂以印章系私刻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林女士等立马走人。

  说法

  使用私刻印章不等于合同无效。虽然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即用人单位据此刻制的公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未经对应程序自己刻制的印章(私刻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只要该印章用于代表用人单位,便不能否认其“代表”的法律效力,一经适用便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正因为本案公司在与员工签约时,使用的是私刻的合同专用章,当时也确实以此代表公司,员工也相信合同专用章代表公司,公司事后自然不能拿私刻说事。

  3

  电子印章不等于没有盖章

  案例

  一家公司招聘专门人才时开出了“天价”,刘女士夺魁后,公司使用其专有、控制、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电子印章,与刘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4个月后,由于市场急剧变化,公司便以合同没有使用实体公章、电子印章等于没有盖章为由,拒绝对刘女士履约。

  说法

  使用电子印章不等于没有盖章。《电子签名法》第13条、第14条分别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因为本案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印章符合对应要求,其无疑不能随意推翻、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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